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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 行政/內政/役政
名  稱: 役男體位審查會設置要點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內政部役政署臺內役字第1020831149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役男體位審查會設置要點
  1. 本要點依徵兵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役男體位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 役男判定免役體位與體位判等疑義案件之審議。
    • 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案件之備查。
    • 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之事項。
  3.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役政署署長兼任;三人為副召集人,由內政部役政署副署長、國防部軍醫局副局長、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內政部就下列機關(單位)、醫療機構及衛生醫療團體代表派(聘)兼之。
    • 內政部役政署徵集組組長。
    •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處長。
    •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代表一人。
    • 臺灣內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 臺灣外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 臺灣皮膚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 臺灣耳鼻喉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 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 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 臺灣精神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 其他醫療機構及衛生醫療團體代表一人至六人。
  4.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構)、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本會時,得由同一機關(構)、團體人員代理之。前項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5.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至二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召集人應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6.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7.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役政署徵集組組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及會前審議工作;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內政部役政署、國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人員調兼之。
  8. 本會出席委員遇有涉及本身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當事人之議案時,應自行迴避。
  9. 本會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當事人列席說明。
  10. 本會為處理體位審議案件,得請當事人提供相關病史(歷)資料;必要時並得指定醫院,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鑑定或檢驗。
  11.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12. 本會所需經費,由內政部役政署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