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體檢項目,包括身高、體重、血壓、脈搏等身體內外科及牙科、耳鼻喉科、眼科、精神科、胸部x光、梅毒、愛滋病、血紅素、尿液、肝功能及心電圖檢查等38個項目。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李坤育,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23,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徵兵檢查辦理時間是在大專應屆畢業之年的前8個月開始排檢,但未在學或無升學意願的19歲徵兵及齡役男,則是在完成兵籍調查申報登記之後,即接續通知辦理體檢。目前辦理徵兵檢查的醫院為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的檢查醫院,臺北市共有市立聯合醫院忠孝、仁愛、和平、中興、陽明等5家院區及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市立萬芳醫院等2家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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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還須再安排進一步專科檢查之案件外,檢查醫院會於役男完成徵兵檢查後2週內將檢查結果送回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徵兵檢查會判定體位,完成體位判等後,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即隨將體格檢查表函送鄉(鎮、市、區)公所派員送達役男或其家屬簽收,整體作業流程約計1至1個半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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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檢查之目的,在檢定役男身體健康狀況,判定體位等級,以確定其兵役義務。現行體位區分標準第2條規定,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後,其體位區分如下:
(一)常備役體位。
(二)替代役體位。
(三)免役體位。
因手術或受傷等原因,尚須接受治療,判定「體位未定」者,依體位區分標準第5條規定,應於屆滿6個月或1年後再複檢1次,始予判定體位;核判免役體位者,免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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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男子者,雖非屬役男身分尚未有履行兵役之義務,仍可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提前徵兵處理。若持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可檢具相關證明主動向役政單位提出,如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無需接受徵兵檢查,逕予判定免役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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